山西临汾:尧都区法院任性查封,杨女士维权艰难

临汾微经济 2018-08-23 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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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的杨辉女士告诉笔者,尧都区法院超越职权,擅自续封冻结其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号60111101010...

原标题:山西临汾:尧都区法院任性查封,杨女士维权艰难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的杨辉女士告诉笔者,尧都区法院超越职权,擅自续封冻结其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号60111101010000****755房屋征收补偿款7526278.4元。他及其代理律师多次找到提出执行异议均石沉大海没有回应。

协议约定超过一年没有裁决结果,冻结自行消除 笔者了解到,杨辉与临汾市尧都区隆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临汾市尧都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补偿款赔偿事宜多次找到杨辉沟通。杨辉顾全大局,为了不影响尧都区鼓楼南北街拆迁工作与临汾市尧都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达成一致,并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纠纷剩余补偿款7526278.4元预存在杨辉提供的由尧都区法院保全冻结的账户中,账户冻结期为一年。待法院终审裁决后,按裁决结果执行。超过一年没有裁决结果,冻结自行消除。

指挥部函告尧都区法院查封一年 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北街征收指挥部根据与杨辉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向尧都区法院发出《关于冻结被征收房屋居住人杨辉账户的函》,函中明确了依据是与杨辉达成的协议,还明确了账户冻结期为一年。尧都区法院据此作出(2016)晋1002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并通知银行协助冻结,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

法院依据函告下达查封裁定 尧都区法院根据指挥部函告冻结函作出(2016)晋1002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冻结暂停支付12个月截至2017年8月16日到期后,并没有自动解除冻结。令人不解的是,尧都区法院在没有政府函告继续冻结,没有相关当事人提出冻结申请的情况下,仍然依据一年前作出的(2016)晋1002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向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暂停支付12个月(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

临汾中院的委托书 事后了解到,2017年7月3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尧都区法院发出了一份委托函,委托采取财产保全续封措施。杨辉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尽管有临汾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也不能不经审查擅自采取财产保全续封措施,而是依法审查查封的事实和依据,依法作出是否续封的裁定。

续封依据是前一年的裁定 杨辉向尧都区法院提出冻结异议,认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以裁定书作为依据,而裁定书仍然还是2016年的裁定书,而2017年8月16日续封是没有裁定的。也就是说2017年的协助执行通知没有法律依据,而2016年8月16日协助执行通知是以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作为协助执行的依据,因此两个协助执行通知都是违法的。但是该异议石沉大海,尧都区法院并没有依法审查异议,作出法定的裁定结论。 杨辉对尧都区法院超越职权续封之行为非常愤慨!认为尧都区法院在尧都区屈从于临汾中级法院法院发出(2017)晋10民终803号委托函,置临汾市尧都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我达成的协议、关于冻结被征收房屋居住人杨辉账户的函于不顾,根据(2016)晋1002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悍然通知银行协助冻结,属于违法冻结存款,属于超越职权违法办案;针对异议申请不予审理、不予裁定、不予送达违法法定程序;没有新的裁定直接通知银行协助执行严重违反程序。 杨辉找到新闻媒体单位,笔者陪同媒体记者就杨辉反映的情况找到尧都区法院,就尧都区法院接受委托采取财产保全续封措施的行为进行了沟通交流,一致认为,查封和续封应该具有法律依据、应该符合查封程序、应该做好解释工作。 截至发稿时,尧都区法院没有与杨辉联系沟通,也没有想媒体记者反馈相关查封续封依据和理由。媒体呼吁尧都区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查、依法办案,就杨辉要求“依据临汾市尧都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与我达成协议和《关于冻结被征收房屋居住人杨辉账户的函》,依法纠正作出的财产保全续封措施,对冻结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号60111101010000****755房屋征收补偿款7526278.4元立即解封。”的请求给予明确答复。(本网继续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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